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所有权 » 民法 » #1001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019#
卢某有坐落于某市某街的房屋一幢。卢某于1967年下放回原籍,该房屋暂由刘某等人居住。 1969年因房屋过旧,刘某等人迁走,该房屋交由居委会代管。1969年11月,王某夫妇无房居住,经居委会安排搬进该房暂住,当时讲明:“以后房主回来要房,除非他们另有房屋居住,否则你们就要搬走。”王某夫妇表示同意,将该房屋稍加修理,便搬进居住至1976年5月。因该房屋确实破烂不堪,王某夫妇未经居委会和市房管部门同意,也未告知房主卢某,便将房屋翻盖一新。后来,卢某发现自己的房屋被侵占改建,于1985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房屋所有权。对此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 房子应归卢某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王某夫妇
  • 房子应归卢某所有,王某夫妇侵害房屋所有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 c.房子归王某夫妇所有,但应该适当补偿卢某
  • 房子归王某夫妇和卢某共同所有
  
本题有 2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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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wsxfqz2333 发表于 2018-1-8 13:52
王某夫妇未经卢某同意且未经市房管部门的同意进行的改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自己承担。
28 # aqsk2015 发表于 2015-7-8 20:55
刘某成立无因管理,居委会是无因管理还是接受刘某的委托保管?如是受委托保管人,则王某夫妇居住不是无因管理,而是借住法律关系,添附须经保管人同意,且不得违法,王某未经房管部门同意没有办理批准手续,是违法建设,卢某补偿就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居委会是无因管理,王某不能成立无因管理,因为有无因管理人,居委会言明借住若房主回来要让房,因此居委会作为无因管理人,保留房屋的的返还请求权。现在王某添附,未经管理人同意,又没有办理批准手续,卢某无需补偿,但协商一致的是另外一回事。
27 # w3900397 发表于 2014-3-26 18:32
万一是个古建筑呢?B比较合适
26 # regaccount 发表于 2013-2-16 10:09
无因管理有个要件是为了他人利益,或者至少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可是这里王某夫妇完全就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啊,为了可以让自己住得好一些,原来房子太破都住不下去了。
25 # susuamao 发表于 2012-10-31 00:46
梅子酒 2011年01月06日 17:10:58
选B,按合同法分析,借用人未经所有人同意,擅自改建所有人房屋,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
24 # vick5566 发表于 2012-7-28 22:12
附合理论,可以用在此题么?
23 # ee4412 发表于 2012-7-24 20:43
可视为无因管理行为
22 # 我的麦子熟了 发表于 2012-7-6 10:23
房子是不动产,不是玉石。
21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5-4 11:35
如果房屋归王某夫妇则有反客为主之嫌。如由王某赔偿,则不合情理。思来想去还是A合理。
20 # laoxiaozi001 发表于 2012-1-6 15:44
当时的房屋政策与物权法的精神不完全一致,其中区别最大的就是:当时不承认私人的房屋所有权。以现行法律处理历史问题,题干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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