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存在司法协助协定,应依该协定办理
-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申请
- 只有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时,该外国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 只有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才有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
只有承认执行,当事人才能“自己直接”申请
[2007-1-41题目本身/
2008-1-80.A/
2008-1-82.A/
2009-1-37.D];
呵呵,离婚判决,我也想到这里了
[杨帆2008-卷1-40:
1、依据《民诉意见》318条,除离婚之外,中国法院不承认《无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判决》;
2、
318、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但是离婚判决无需互惠、条约,2007-1-41/2008-卷1-40.),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
如我国与该外国间既不存在司法协助协定,也不存在任何互惠关系,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
你倒是“歪打正着”了;
都是“驳回申请”;
本来都要求互惠、条约;只不过离婚判决是例外,“无需互惠、条约也可以承认”;
如果是要求承认外国法院所判的离婚事实之判决呢?它是不要求“判决国必须同 我国缔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