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 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 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 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C项说法有问题,又没有说两次拒绝签署,
1、C项本来就“无需”两次拒绝签署;
第五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2、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