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
- 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
- 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
- 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
B甲提供线索致使乙被抓获的行为属于立功---交代乙行贿事实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
C乙对贩卖毒品罪成立自首--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乙贩卖毒品事实
D乙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甲已经交代 公安机关已经掌握 是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故:乙被动归案后对行贿罪不成立自首,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成立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