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一百六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新法AB。
关于CD,死活国务院管,柴盐酱醋证监会
新法AB。
关于CD,死活国务院管,柴盐酱醋证监会
第一百五十五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不以...
新法AB。
关于CD,死活国务院管,柴盐酱醋证监会管。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第一百零三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
证券交易所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另外,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和会员制之分。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公司形式出现的营利性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