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 十 八 条 规 定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具备以下条件的,检察人 员可以安排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进行会见、通话:(一)案件事实已基本 查清,主要证据确实、充分,安排会见、通话不会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认 罪、悔罪表现,或者虽尚未认罪、悔罪,但通过会见、通话有可能促使其转化,或者通过会见、通话有利 于社会、家庭稳定;(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其犯罪原因、社会危害性以及后果 有一定的认识,并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