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比照主犯)
D 项
部分犯罪共同说之提倡
作者:张明楷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5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显然,在旧刑法时代,采取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存在立法体例障碍的。因为既然对从犯必须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要求对主犯与从犯适用相同的法定刑;如果对从犯与主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便难以实现“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但新刑法取消了“比照”的规定,因此,不管对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否适用不同的法定刑,都可以根据各自的法定刑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从一个方面说明,部分犯罪共同说具有立法上的根据,至少在立法上不存在任何矛盾与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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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不是共同犯罪。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比照主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胁下不完成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