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 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 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 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 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结合该(三)项规定,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不成立清算组, 无需清算
这是陷阱项,《公司法》第176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该义务不因为是集团公司内部债务而免除;
公司法184条:181条的合并、分立引起的解散无需清算;
合并与分立不均不需要清算。但均需要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