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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0#
[07司考真题卷三第71题]:熊某因出差借款。财务部门按规定给熊某开具了一张载明金额 1 万元的现金支票。熊某持支票到 银行取款,银行实习生马某向熊某提出了下列问题:你真的是熊某吗?为什么要借 1 万元?熊某拒绝回答 , 马某遂拒绝付款。根据票据法原理,关于马某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侵犯熊某人格尊严
  • 违反票据无因性原理
  • 侵犯持票人利
  • 违反现金支票见票即付规则
  
本题有 7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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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mariner任 发表于 2013-8-24 13:32
侵犯了什么权利啊,我觉得顶多算一个违约行为。请大家指教
6 # 快乐的音符 发表于 2012-8-2 12:12
作为银行职员应该知道票据基本规则,问为什么借款就是故意为难,明显侵犯了尊严,反正你想一想遇到这种事心里舒服吗?
5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10 22:24
1BCD
4 # 坐禅 发表于 2012-6-14 22:14
。。。。。。看完题干 那个银行职员少说一句。。。。 你妈贵姓·······
3 # 小崔说事 发表于 2010-8-16 20:33
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法》第17条对票据的时效作了具体规定。持票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其票据权利时,不能使票据债务人负履行义务,任何持票人持这种票据主张权利的,被请求的可以以此为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具体而言,付款请求权时效届满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对物抗辩权,追索权因时效期间届满的,背书人不受追索。需注意的是,此时持票人虽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仍享有 “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即持票人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

  2、以背书方式取得票据但背书不连续的。

  根据《票据法》第31条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因此,若持票人所持汇票的背书不连续,且不能举证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则汇票债务人有权对所有的此类持票人主张抗辩权。对于本票和支票而言,同样也是如此。

  3、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

  根据《票据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无权代理和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票据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行为者承担。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或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因未在票据上签字,故不应负票据责任,被代理人可以据此向任何持票人抗辩(当然,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票据行为应承担票据责任)。

  4、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票据法》第6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据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

  5、票据上的签章系伪造或变造的。

  根据《票据法》第14条及《若干规定》第67条的规定,在票据上伪造签章的,因其签章系伪造,被伪造签章的人因事实上并未在票据上签章,故不应负票据责任,被伪造签章的人据此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票据被变造的,在票据变造前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票据文义不负责任,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6、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手续欠缺。

  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或付款遭拒绝的,应采取保全措施,办理保全手续,请求拒绝人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无法得到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请求其他有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据此向背书前手、保证人、出票人等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根据票据法第65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欠缺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被追索人可以以其追索权因保全手续欠缺而消灭为事由进行抗辩。需注意的是,根据《若干规定》第19条的规定,此时,票据出票人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2 # qyc13145407 发表于 2010-7-9 22:32
权利!你纠结个屁屁呀
1 # kinsey2009 发表于 2009-8-31 13:17
C.侵犯持票人利
利什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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