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还是有疑问: 第一 继承法》第 20 条 规 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 准。---根据这条,第一份遗嘱无效,第二份遗嘱有效,那么A为什么不对? 这时现金为遗嘱继承。房屋呢?第二份遗嘱里没有房屋,则为法定继承。 第二:因为第二份遗嘱里没有房屋,所以只是变更第一份合同,所以第一份合同还是有效,只是关于现金部分失效。 第三:出题人只是想考第一份遗嘱成立时是否有无效条件,而不是问第二份遗嘱订立后 是否导致第一份无效?
第四:解析中有一句话 其实第一份遗嘱只是被撤销,并非是归于无效-----那么被撤销后遗嘱效力不是无效还能怎么样?? 求高人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