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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司考真题卷三第67题]:张某和柳某婚后开了一家美发店,由柳某经营。二人自 2005 年 6 月起分居,张某于 2005 年 12 月向当地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查明,柳某曾于 2005 年 9 月向他人借款 2 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下列 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该美发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 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
  • 该债务系二人分居之后所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柳某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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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法学唠叨啊 发表于 2017-6-14 19:17
4 # 战斗法师 发表于 2017-6-14 16:49
柳某借款2万元用于美发店的经营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吗?如果不是用于共同生活,则不能认定为是共同债务,因此我存在疑惑
3 # xf丶hkr 发表于 2014-3-30 10:33
本 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2 # 问道12 发表于 2011-7-16 09:38
民法理 论认为,夫妻双方应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 C 项的表述不正确。夫妻共同债务即为夫妻各承担一半的清偿责任,因此误选了 C
1 # fengqisiye 发表于 2010-8-7 13:39
本 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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