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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4#
[07司考真题卷三第37题]: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 3 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 3 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 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 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必要的共同原告
  • 普通的共同原告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本题有 9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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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11 13:36
hksworld 2011年08月11日 23:46:59
有的考生一看牵涉到继承问题,立刻将丙作为必要的共同原告对待,而没有分清本诉的 标...
2008灾-42. 甲有两个儿子乙和丙,甲死之后遗有房屋6间。乙乘丙外出之机,将房屋全部卖给丁,后因支付价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丙在诉讼中的地位是什么?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乙和丙同为所继承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乙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丙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丙在乙
、丁的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8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4 09:31
hksworld 2011年08月11日 23:46:59
有的考生一看牵涉到继承问题,立刻将丙作为必要的共同原告对待,而没有分清本诉的 标...

这和“继承”神马没有关系,关键在于“某一共有人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则其他共有人是“有独三”,可以另行起诉(可分之诉),合并审理;
同理:
老公私自卖夫妻共有财产的,老婆也是“有独三”,把[老公+买房人小三]列为“共同被告”;

北京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中,共有人起诉案例原告刘晓与被告李大凯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10日,李大凯与张明远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李大凯以7.7万元,将坐落于该市某村面积为67.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张明远......李大凯的妻子刘晓...刘晓将其丈夫李大凯和买主张明远(必要共同被告)起诉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
7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4 09:22
qyc13145407 2010年07月25日 00:32:38
错了不应该,好可怕!你砍死我算球了
这是WAN GUO的“营销手段”,就是让你只报WAN GUO的班
6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4 09:21
pknow 2011年08月15日 13:27:22
判断是有独三还是必要共同原告,要先看诉讼标的,即何种法律关系产生的诉,本题目中...

只要是“无权处分”,无论是不是“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真正的物主都是“有独三”另行起诉、合并审理,不是必要共同原告;
5 # pknow 发表于 2011-8-15 13:27
判断是有独三还是必要共同原告,要先看诉讼标的,即何种法律关系产生的诉,本题目中是买卖关系而非继承关系,买卖关系对丙来说是有独立请求的
4 # hksworld 发表于 2011-8-11 23:46
有的考生一看牵涉到继承问题,立刻将丙作为必要的共同原告对待,而没有分清本诉的 标的到底是一个继承关系还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

所以,判断是有独三还是必要共同原告,要先看诉讼标的,即何种法律关系产生的诉,本题目中是买卖关系而非继承关系,买卖关系对丙来说是有独立请求的
3 # gsnluwei 发表于 2010-8-27 15:33
我犯了那个常识性错误。吼吼
2 # lijieyc 发表于 2010-8-20 11:37
我日你大爷,不应该。
1 # qyc13145407 发表于 2010-7-25 00:32
错了不应该,好可怕!你砍死我算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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