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考生一看牵涉到继承问题,立刻将丙作为必要的共同原告对待,而没有分清本诉的 标...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C
解析: 本题中,乙和丙同为所继承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乙擅自处分共有房屋,侵犯了丙对房屋的所有权,所以丙在乙
、丁的房屋买卖纠纷的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故丙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的考生一看牵涉到继承问题,立刻将丙作为必要的共同原告对待,而没有分清本诉的 标...
这和“继承”神马没有关系,关键在于“某一共有人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则其他共有人是“有独三”,可以另行起诉(可分之诉),合并审理;
同理:
老公私自卖夫妻共有财产的,老婆也是“有独三”,把[老公+买房人小三]列为“共同被告”;
北京合同律师:房屋买卖合同中,共有人起诉案例原告刘晓与被告李大凯系夫妻关系。2004年6月10日,李大凯与张明远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李大凯以7.7万元,将坐落于该市某村面积为67.5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张明远......李大凯的妻子刘晓...刘晓将其丈夫李大凯和买主张明远(必要共同被告)起诉到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
错了不应该,好可怕!你砍死我算球了
判断是有独三还是必要共同原告,要先看诉讼标的,即何种法律关系产生的诉,本题目中...
只要是“无权处分”,无论是不是“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真正的物主都是“有独三”另行起诉、合并审理,不是必要共同原告;
所以,判断是有独三还是必要共同原告,要先看诉讼标的,即何种法律关系产生的诉,本题目中是买卖关系而非继承关系,买卖关系对丙来说是有独立请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