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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8#
[07司考真题卷三第33题]: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
  •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
  •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
  • 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 日
  
本题有 1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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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点点滴滴的 发表于 2016-9-6 14:30
各人感觉10年以前的题目修法力度大的科目没必要做,还容易混,一切以老师讲的为准
10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19 15:57
本题无答案,按照新的司法解释,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15日,二审不得少于10日。
9 # 明白了 发表于 2014-8-9 19:34
现在是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了,答案得改
8 # 水的海洋 发表于 2012-7-10 17:07
2C
7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6-3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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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363 2010年08月25日 14:04:53
en

依据2009《举证期限通知》,本题无答案;
一、关于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2011-4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2011年卷三单选第43题)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虽然C说法正确,但是是在司法解释,不是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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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zl363 发表于 2010-8-25 14:04
en
5 # hzh99041 发表于 2010-8-1 15:29
我老是审题不清呀 !!
4 # qyc13145407 发表于 2010-7-25 00:23
咕~~(╯﹏╰)b,我死在这了
3 # applegod44 发表于 2010-1-27 09:48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 # applegod44 发表于 2010-1-27 09:47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根据该条的规定,可见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且不得少于30日;二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要经人民法院认可。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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