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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09《举证期限通知》,本题无答案;
一、关于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
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
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2011-43.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2011年卷三单选第43题)
C.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虽然C说法正确,但是是在司法解释,不是在《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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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