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接近的是D,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补充”二字不能用,补充责任只在第三人人身损害时,学校有过错的才承担。
如果小杰是“学校的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或者三十九条,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小杰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责任。
如果小杰不是“学校的人”,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学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题公布答案好像是D,可能出题人认为小杰不是“学校的人”,“学校的人,只包括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不包括在校学习的学生。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B项中“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就错了,学校主要责任是学习和教育。
我认为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本题没有答案。
根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
但是根据段波老师的观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而学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1)学校无过错,则家长全责
2)学校有过错,则过错多少,责任多少,剩余地由家长承担。
根据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是过错推定,此处学校有过错,所以需承担责任。
但小学生还可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是过错责任,在此处学校也应该承担责任。
但法条没有说承担的是什么责任,但这里不适用40条,因为40条的补充责任是在第三人侵权,且校方有过错的情况,题目中不是第三人侵权,而是在学校内的学生。
根据监护人责任,无论何种情况下,都是无过错责任,尽到义务可以减轻,但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所以再这种情况下,学校和监护人都要承担责任。
所以,
无论是无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责任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