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第254条......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2。《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讼法〉第213条(现为第254条)中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1、新法第258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2、新法第254条,。。。。。。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法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这一段发条累赘臃肿。我读了几遍也没读懂。到底哪个机关对哪个负责。
立法者的语文程度是不是也要提升一下。
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机关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在执行刑罚以前,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