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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6#
[05司考真题卷二第93题]:甲公司走私汽车获利人民币4000万元后,欲通过乙公司(非国有)的帐户将这笔资金换成外汇转移至香港,并说明可按资金数额的10%支付"手续费"。乙公司得知该笔资金为甲公司走私犯罪所得,仍同意为该资金转帐提供帐户,并在收取"手续费"400万元后,将该资金折换成438万美元,以预付货款为名汇往甲公司在香港的帐户。乙公司的行为构成:
  • 走私罪(共犯)
  • 洗钱罪
  • 逃汇罪
  • 单位受贿罪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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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孙楚轩 发表于 2013-11-21 10:33
“提供账户”不算同通谋吗?不构成走私罪吗?
3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1 22:37
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
2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24 18:26
我说怎么看逃汇罪 差点没把我气死 原来以前还是正确的啊 孤陋寡闻
1 # lisa53happy 发表于 2011-6-11 08:58
逃汇罪现已不需要以国有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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