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 某县公安局的扣车行为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否则构成违法
- 某县公安局退回被扣的汽车即可视为对扣车行为违法性的确认
- 某县公安局应满足彭某提出赔偿其汽车维修费、养路费和汽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的要求
强制措施应该只是针对行为人的,不针对物。
B项正确。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执行机关,其职权必须来自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只有法律、法规赋予其职权才能作出行政管理活动,特别是对公民权利加以限制的行为,应当实行“无法律则无行政“的规则,否则就会构成行政违法。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限制,所以,行政机关作出这一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
解析把“地方性法规”给省去了,呵呵。
行政强制法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B项中的“扣车行为”属于设定呢?还是属于实施呢?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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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众合历年真题:依据2011《行政强制法》,答案不变]
[注:暂扣《执照》是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新法B还是正确的,强制措施的设定,是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主体的设定,法律,法规就可以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