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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6#
[05司考真题卷三第92题]: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张某续交保费两年后,由于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继续支付保费,遂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费。对于张某的这一请求,应当如何认定?
  • 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但无权要求退还任何费用
  • 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已交的保费
  • 张某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按规定退还保费,但保险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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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6 20:29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4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6 19:16
参考书:依2009新保险法答案不变)
3 # 小崔说事 发表于 2010-8-21 11:45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 # yingkeleijun 发表于 2010-7-25 17:30
谢谢,赵兄
1 # 赵全荣 发表于 2009-9-4 21:59
保险法第六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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