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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8#
[05司考真题卷三第91题]:张某到保险公司商谈分别为其62岁的母亲甲和8岁的女儿张乙投保意外伤害险事宜。张某向保险公司详细询问了有关意外伤害保险的具体条件,也如实地回答了保险公司的询问。张某为甲和张乙投保的保险合同均约定为分期支付保费。张某支付了首期保费后,因长期外出,第二期超过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这有可能引起什么后果?
  • 合同效力中止
  • 合同终止
  • 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 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本题有 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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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6 19:16
参考书:依2009新保险法答案不变)
4 # degress 发表于 2010-12-31 19:57
degress 2010年12月31日 13:54:44
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6条。

36条的“合同效力中止”与36条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额错了,新法还是不熟悉;36条中的过期三十日、六十日后的“合同效力中止”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是平行的,且“合同效力中止”更加有利于保险公司;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 # degress 发表于 2010-12-31 13:54
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6条。

36条的“合同效力中止”与36条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减去欠交的保费”是矛盾的;立法人肯定不是法律界的,是保险学和金融界领域的,要不,保险法怎么不用法律术语“第三人”??而是一口一个“第三者”
2 # mitty 发表于 2010-7-24 09:41
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6条。
1 # yiwen0217 发表于 2009-8-30 14:21
这个题C也是有可能的。
他的合同中止了,起2年内再不交,保险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了。

题目问的是有可能,C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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