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效力中止
- 合同终止
- 保险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 保险人按照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36条。
36条的“合同效力中止”与36条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
额错了,新法还是不熟悉;36条中的过期三十日、六十日后的“合同效力中止”和“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是平行的,且“合同效力中止”更加有利于保险公司;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36条的“合同效力中止”与36条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支付保险金、减去欠交的保费”是矛盾的;立法人肯定不是法律界的,是保险学和金融界领域的,要不,保险法怎么不用法律术语“第三人”??而是一口一个“第三者”
他的合同中止了,起2年内再不交,保险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了。
题目问的是有可能,C也是有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