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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7#
[05司考真题卷二第13题]:甲在某证券交易大厅偷窥获得在该营业部开户的乙的资金账号及交易密码后,通过电话委托等方式在乙的资金账号上高吃低抛某一支股票,同时通过自己在证券交易部的资金账号低吃高抛同一支股票,造成乙损失30万元,甲从中获利20万元。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 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不以犯罪论处
  • 以盗窃罪论处
  •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 以操纵证券价格罪论处
  
本题有 12 条评论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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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dreamboy85 发表于 2015-7-30 21:41
只能说明出题老师对证券市场的撮合成交机制一无所知,本题应选C。
卖了乙的股票,甲买到的就是甲账户里抛出来的股票?完全扯淡啊。所以甲的得利不是基于乙的损失啊。乙的损失是损失,所以是故意毁坏财物罪;而甲的得利你敢说正好和乙的抛售有因果关系,那么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没有因果关系,至少疑罪从无吧。
11 # 畜牧专业 发表于 2014-3-9 09:56
扯淡题,每个账户在股指下跌卖出都带动更深的下跌,持股账户都有损失,算盗窃呀。

10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24 11:17
第一百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 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9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5 21:55
排除破坏公用设施竟合的情况不说。不构成盗窃罪?
8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5 21:54
梦之火 2012年07月21日 21:44:34
盗窃时你偷来的价值和损失的价值是相等的,本题不相等,选c
什么理论从来没听说过!你偷根电线,造成大面积停电损失50万,电线价值500块钱。价值不相等。
7 # 梦之火 发表于 2012-7-21 21:44
盗窃时你偷来的价值和损失的价值是相等的,本题不相等,选c
6 # 19610814 发表于 2011-8-24 15:51
我是这样理解的:用刘凤科老师的方法:盗窃罪是属于完全违背对方意思转移占有的垫底条款。不是抢劫,不是抢夺,就是盗窃。
5 # Maysun 发表于 2011-7-27 14:08
不知道有这种偷法,学不会这种偷法。呵呵
4 # 严文 发表于 2011-2-22 19:12
太有才了这个犯罪人
3 # zhanghesheng8 发表于 2010-8-22 22:39
两个帐户之间的交易,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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