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5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0627 题目内容及评论
10627#
[05司考真题卷三第63题]:2000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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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2 16:02
C项可以退伙
3 # 爱你哟 发表于 2012-7-27 12:35
这是有火还是普伙?
2 # veasio 发表于 2012-6-13 17:30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1 # 董宝中 发表于 2011-12-30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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