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乙仅可就该15万元份额请求强制执行
- 乙仅可就该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 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
- 乙可以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但必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 D项,如果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甲的财产份额给外人,则受让人当新的合伙人,这也完成了“就该15万元份额和3万元待分配利润请求强制执行”;所以无须扣除甲在合伙企业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
利润和负债在不可能同时存在,
我也选的是D啊 ? 可是错了 看来解析也没有怎么看懂啊 ?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合伙企业法释义51条(上海财大版):.....合伙人退伙的结算,应以退伙发生时的财产状况为依据。一方面要对企业正在生产经营的财产进行清理,计算其在产品及库存产品、原材料和有关厂房、设备的价值;另一方面,要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必要的清理,尽可能收回债权,并对偿付债务的财产“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