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论是发行人自己的原因...
不得发行新股
2004-3-70.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无论是发行人自己的原因...
不得发行新股
2004-3-70.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日接到多家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的报告,下列哪些公司的申请依法“不应”被
批准?
A.甲公司上次发行股票时因故未能募足(可以批准)
B.乙公司2002年度亏损
C.丙公司预期利润率略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D.丁公司上年度未按时公布报表被交易所通报
【解析】:无;
(一)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二)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三)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