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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司考真题卷三第24题]: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定解散该公司,其后股东会、清算组所为的下列哪一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 股东会选派股东甲、股东乙和股东丙组成清算组,未采纳股东丁提出吸收一名律师参加清算组的建议
  • 清算组成立次日,将公司解散一事通知了全体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一周内全体债权人均申报了债权,随后清算组在报纸上又发布了一次最后公告
  • 在清理公司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发现设备贬值,变现收入只能够清偿75%的债务,遂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剩余债务转由股东甲负责偿还,清算继续进行
  • 在编制清算方案时,清算组经职代会同意,决定将公司所有的职工住房优惠出售给职工,并允许以部分应付购房款抵销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本题有 9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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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0 14:55
答案AB
8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2 15:47
公司的结算公关稿应在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7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24 04:49
合并、分立、减资 通知债权人,那个登报的期限是30日内。而清算的时候登报的期限是60日。其余一样。
6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24 04:47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合并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合并后的权利义务承受】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及程序】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分立前的债务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减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5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6 01:39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 # 20080301220881 发表于 2011-9-5 10:32
在2006年新公司法出台后,该题正确答案应当为AB。
理由如下:1.、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所以A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选。
2、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规定取消了旧法“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B项所述程序完全符合新法规定,所以B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选。
3、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8条规定:“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所以C项中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向法院申请破产,不应继续清算,C错误,不选。
4、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D项中清算组没有按照清偿顺序清算,不合法,不选。

3 # 3-2 发表于 2011-9-2 20:10
B 程序上是错的
新《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2 # zhai135 发表于 2011-7-11 15:58
ab
1 # ★▓全勛▓★ 发表于 2010-6-12 01:04
我晕了半天时间怎么都觉得该是AB,结果真是AB o(∩_∩)o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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