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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0#
[04司考真题卷一第100题]:某建筑公司拖欠30位民工的工资达半年,民工反复索要无果,遂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公司提出有个别民工偷窃和毁坏设备,但查不出何人所为,所以让全体民工承担连带责任,以工资抵偿损失。对于建筑公司的主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认定?
  • 公司让全体民工对偷窃和毁坏设备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
  • 全体民工有义务与公司协商确定赔偿损失的数额
  • 偷窃和毁坏设备事件与民工工资无关,应循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
  • 全体民工有义务查出偷窃和毁坏设备者,查出前可暂扣部分工资作为保证
  
本题有 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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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3-2-26 14:42
偷个设备就是侵犯商业秘密?楼上的扯哪去了。
2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6 09:37
劳动部《劳动法》意见第22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息,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但是这不是劳动争议,是不正当竞争民事争议;
1 # degress01 发表于 2012-5-6 09:33
拓展:单位和职工的民事纠纷(如侵犯商业秘密等),无需劳动仲裁前置,另行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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