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国公司要约中所采用的是在甲国完成交货的贸易术语
- 甲国公司将货物转卖他人的行为是违约行为
- 中国山东公司于2003年6月17日的复电属于反要约
- 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是在要约有效期内发出,属有效承诺
关于要约,需要明白的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和反要约的概念。一个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约束。要约失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3)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4)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 本案就属于第4种情况。
此处,[甲国公司于2003年6月18日回电],难道不能看成是一个反要约吗?如果能,那么,[中方又于2003年6月21日复电:“接受你14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福建分行开出。”]不就可以看成是一个承诺?非常同意,甲国反要约,中方承诺
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
交货地点应该是中国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