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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6#
[04司考真题卷二第71题]: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 陈某的年龄
  • 陈某盗窃的事实
  • 被盗物品的价值
  • 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本题有 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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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lppa0305 发表于 2009-8-10 13:45
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
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2诉讼法事实(回避)
3证据事实
4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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