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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
[04司考真题卷二第54题]: 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所得高利息归本单位所有。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关于该行为的定性,下列哪几种是可以排除的?
  • 挪用公款罪
  • 挪用资金罪
  • 违法发放贷款罪
  • 高利转贷罪
  
本题有 11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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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hjc3hao 发表于 2016-6-17 15:5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题中甲是以单位名义将单位资金借给另一个公司使用,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并没有谋求个人利益,故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A项当选。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挪用资金罪一一笔者注)定罪处罚。”本题中甲是以.单位名义将资金借给另一个公司使用,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因此,不构成挪用资金罪,B项当选。
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甲不具备该资格,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C项当选。
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中转贷的是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而本题中,甲借贷给另一个公司的资金是本单位的资金,并非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因此,D项当选。
10 # 路多多 发表于 2013-7-28 19:01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是挪用资金罪。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主体不同,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9 # 胡建民 发表于 2011-5-4 10:42
8楼仁兄解释的好、细、严,谢谢
8 # degress 发表于 2011-4-17 18:13
[解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
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
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
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本题中甲是以单位名义将
单位资金借给另一个公司使用,所得利益归单位所
有,并没有谋求个人利益,故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
使用的情形,不构成挪用公款罪,A项当选。
根据《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
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
额较大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
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
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
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
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
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
规定(即挪用资金罪一一笔者注)定罪处罚。”本题中
甲是以.单位名义将资金借给另一个公司使用,所得利
益归单位所有,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对“挪用本单位
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规定,因此,不构
成挪用资金罪,B项当选。
根据《刑法》第186条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的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员以及单位,甲不具备该资格,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
罪。C项当选。
根据《刑法》第175条的规定,高利转贷罪中转贷
的是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而本题中,甲借贷给
另一个公司的资金是本单位的资金,并非套取的金融
机构信贷资金,因此,D项当选。
7 # zhanghesheng8 发表于 2010-8-25 21:37
3 # xtjcydy9513 发表于 2009年08月17日 01:22:42 [引用] 刑法168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企事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甲的行为成立该罪。
6 # 听者 发表于 2009-9-6 11:23
挪用资金罪要求是个人挪用资金,题中是以单位名义。所以不成立。
5 # zzz16819168 发表于 2009-8-31 23:17
本题B不应当入选,本题B选项实际就是构成挪用资金罪。某事业单位负责人甲是以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150余万元贷给另一公司,即打着单位的旗号,实质是个人决定的行为。甲虽未牟取个人利益,但客观上,但最终使本金无法收回。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挪用资金罪并不要求以谋利为要件。
4 # zzz16819168 发表于 2009-8-31 23:09
国有事业单位?从题干中看不出来啊?
3 # xtjcydy9513 发表于 2009-8-17 01:22
刑法168条规定,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企事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成立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甲的行为成立该罪。
2 # yanghong0117 发表于 2009-7-9 17:13
不是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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