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答案C有问题
[ AC。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二款,小甲致人损害,首先从小甲的财产中支付赔偿金(谁让小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呢?)。小甲没有财产或者财产不足的,由于小甲父母离婚,根据《民通意见》第158条,小甲随母亲生活,由小甲的母亲承担,小甲的母亲独立承担有困难的,由小甲的父亲承担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A正确、B错误。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则未设明文。
不过,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可以“推知”,对于小甲给小乙造成的损害,如果学校具有过错,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本题中,带班老师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幼儿园与小甲的母亲承担是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故C正确。
带班老师丙虽有重大过失,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的精神,丙不承担连带责任,故D错误。]
学校承担的应该是按份责任啊
根据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实际经济状况,他可能承担全部、主要、次要或者不承担责任,而另一方也可能承担全部、主要、次要或者不承担责任。所以既不是连带,也不是按份,也不是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