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 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 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 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骨折,应该从5月8日算
故6月13日的行为不是诉讼时效中断也不是诉讼时效中止
第一百三十六条 【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应当是受害之日起算时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