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考查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的效力、执行回转和申请再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知,本题中,“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显著性被依法定程序撤销”这一决定不具有溯及力,甲公司无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无权申请法院执行回转,更无权直接要求乙公司返还10万元,因此,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此,甲公司有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2年内申请再审,而不是6个月内,B选项错误。故答案为C。
看了哥蛋疼了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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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扯到执行回转上去了·
甲公司因侵犯乙公司的商标权被法院判决赔偿乙公司损失10万元。该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完毕后不久,乙公司的注册商标因不具有显著性被依法定程序撤销。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有权直接申请法院执行回转
B.甲公司有权在原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撤销原判决
C.甲公司无权直接要求乙公司返还10万元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解释:
【答案】C
【考点】商标权被撤销后有关判决、裁定的溯及力问题
【详解】《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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