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某构成侵占罪
- 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 江某构成盗窃罪
- 江某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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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 1号
浙江省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