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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6#
[03司考真题卷三第11题]: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 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 质押合同不成立
  • 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 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本题有 10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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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8 20:59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公示行为为交付。本题答案为D
9 # lingxiuwan 发表于 2012-7-24 11:20
看担保法解释第99条,就明白了。
8 # wartime 发表于 2012-7-14 11:54
两个行为都有对抗效力,但是记载“质押”字样之后推测的后行为人为恶意而已,D的说法是正确的没异议
7 # 逝去的大大 发表于 2011-9-12 16:56
我觉得C不完整,但是不应该选择D。
正确答案应该是质押合同生效,但是质权不具有对抗效力。
公司债券背书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楼的问法和题有什么区别……没看出来。
6 # lam132 发表于 2011-5-28 10:20
如果本题答案正确的话,本题不是这样写的,应当表述为
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如果是这样出题的话,则本题答案正确。

支持1楼....
5 # wenggang1984 发表于 2010-9-7 16:43
[quote]zhanghesheng8 2010年08月24日 20:32:00
3 # wenggang1984 发表于 2010年08月22日 09:09:20 [引用] 此题有疑问 哪位大虾解释...[/quote]
楼上讲的是,那意思是说这里属于特殊情况,交付不导致公示,必须记载“质押”才能对抗
4 # zhanghesheng8 发表于 2010-8-24 20:32
3 # wenggang1984 发表于 2010年08月22日 09:09:20 [引用] 此题有疑问 哪位大虾解释一下
我也认为1楼说的对 按物权法质权已经发生转让 交付作为公示发生对抗效力
还是说公司债券不属于这里的债券?
..................
担保法解释98条:............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不是“质权已经发生转让”而是质权已经设立。要加强理论功底啊!
3 # wenggang1984 发表于 2010-8-22 09:09
此题有疑问 哪位大虾解释一下
我也认为1楼说的对 按物权法质权已经发生转让 交付作为公示发生对抗效力
还是说公司债券不属于这里的债券?
2 # joseph0918 发表于 2009-9-2 11:16
...怎么会选D了呢~?。。。

不会就别乱说!!!
1 # huayanling 发表于 2009-8-10 09:34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本题答案应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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