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行为为交付。本题答案为D
正确答案应该是质押合同生效,但是质权不具有对抗效力。
公司债券背书没有记载“质押”字样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楼的问法和题有什么区别……没看出来。
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债券上未进行任何记载。下列说法哪项是正确的?
如果是这样出题的话,则本题答案正确。
支持1楼....
3 # wenggang1984 发表于 2010年08月22日 09:09:20 [引用] 此题有疑问 哪位大虾解释...[/quote]
楼上讲的是,那意思是说这里属于特殊情况,交付不导致公示,必须记载“质押”才能对抗
我也认为1楼说的对 按物权法质权已经发生转让 交付作为公示发生对抗效力
还是说公司债券不属于这里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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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98条:............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不是“质权已经发生转让”而是质权已经设立。要加强理论功底啊!
我也认为1楼说的对 按物权法质权已经发生转让 交付作为公示发生对抗效力
还是说公司债券不属于这里的债券?
不会就别乱说!!!
本题答案应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