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2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1233 题目内容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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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企业和乙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
  •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
  •   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
  •   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乙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
  •   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
  
本题有 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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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qitengpeng 发表于 2013-6-25 13:40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债权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内容的,按照如下规则进行:(1)变更数额的,加重负担的,以之前的数额承担,减轻负担的,以减轻后承担;(2)期限变更的,以之前的期限起算;(3)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仍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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