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相关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 授权机关有权改变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
政府---改变、撤销---下级政府(国务院也属政府范畴,因此适用)
其他的,诸如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只能撤销而不能改变
简单地说原因就是一个是权利主体,一个是行政机关,且上下级人大常委会间没有隶属或管理关系,所以无权改变而只能通过监督权
,领导关系可改可撤,监督关系执行撤,授权立法的是监督关系,所以只能撤,不能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其他同级的是撤销,不能改变。
就记住一句话:省自治区直辖市牛X!
破TM规定~
九楼和十四楼赞一个,这样好记多了,领导关系可改可撤,监督关系执行撤,授权立法的...
1、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咧?
2、A项:人大对常委会是“领导,不是指导”,但是只能撤销+不能改变!
人大与常委会 人大只能撤销常委会批准的法规、自治、单行条例;改变或撤销常委会制定的律、法规、自治、单行条例(省级人大除外,其能改变或撤销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法规)。
【可以这样理解:人大之间是监督关系,上级人大对下级制定的法规无权直接改变,只能通过撤销行使监督权】
常委会与政府 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因规章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权力机关不好直接改变,只有撤销(我这样理解的)
其他同级的是撤销,不能改变。
就记住一句话:省自治区直辖市牛X!
破TM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