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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司考真题卷二第94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 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 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 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本题有 1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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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laoni7730 发表于 2017-6-23 23:22
难道只有我一个人认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吗?
17 # RavenMKII 发表于 2015-8-8 00:27
C:承继的共犯对于其参与之前的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不承担责任。
16 # 馥莫离 发表于 2012-9-14 15:05
不懂。。。不明白。。。脑子痛呀
15 # FALL敏 发表于 2012-9-1 21:31
中途加入的共同犯罪
14 # pknow 发表于 2011-9-12 17:40
承继的共同犯罪
13 # Brianliu 发表于 2011-9-4 00:18
乘积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
12 # 缺爱 发表于 2011-8-13 21:25
各位大哥!是承继的共同犯罪,不是继承的共同犯罪。
11 # qinren666 发表于 2011-8-8 19:16
10 # gol_ranger 发表于 2011年06月27日 23:31:05 [引用] 本以为,认定了共犯,当然是全部犯罪一起承受的了。

假设,甲与乙共谋抢劫,路上乙肚子痛回家休息,甲抢劫得手,并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了丁。甲乙两人在全部共同犯罪结果内成立抢劫的共犯既遂,也就是说肚子痛半路回家的乙居然对丁的死也要承担责任。


谁说这样的情况下~乙要承担丁死亡的责任的?????????????????????????????????????????????????????????????????
10 # gol_ranger 发表于 2011-6-27 23:31
本以为,认定了共犯,当然是全部犯罪一起承受的了。

假设,甲与乙共谋抢劫,路上乙肚子痛回家休息,甲抢劫得手,并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了丁。甲乙两人在全部共同犯罪结果内成立抢劫的共犯既遂,也就是说肚子痛半路回家的乙居然对丁的死也要承担责任。


但本题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这里,拿到钱,构成共犯的乙,最后却“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好公平的制度设计啊!!!


一个半路杀进来的人什么都加重后果都不承担,一个先前就退出的人,却对加重后果都承担。。。。好公平、好公平!
9 # degress 发表于 2011-4-19 21:34
炫目 2010年08月22日 17:24:06
承继的共犯,我怎么老弄不明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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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承继共犯所指的是先行者已经着手实行一部分犯罪之后既遂之前的这一阶段,既然犯罪已经既遂,就没有成立承继共犯的余地。只能选C;
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抢劫已经既遂,没有承继共犯的可能;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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