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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4#
[08司考真题卷二第29题]: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提起公诉,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5人被认定为该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在法院审理中,该公司被注销。关于法院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继续审理
  • 终止审理
  • 终止审理,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 退回检察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会计等另行起诉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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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wwz1108 发表于 2014-9-11 21: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八十六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3 # awexl 发表于 2013-1-12 12:03
(20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86条 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2 # mecheill 发表于 2011-8-23 11:27
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1-2 12:19
人民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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