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和乙因故不能参加诉讼,法院可以指定另一名当事人为诉讼代表人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
- 甲因病不能参加诉讼,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而无需征得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
- 甲和乙可以自行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其他当事人
- 甲和乙经超过半数原告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和A厂签订和解协议
其中一代表人因故不能参加的,可以委托一到两人作为诉讼代表,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代表人变更诉讼请求的,进行和解的必需经被代表人同意
A选项原因求解!!!
请问在什么情况下,代表人可以签订和解协议?三分之二还是全部?
参考书:“全体代表人同意”
A选项原因求解!!!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民诉意见》第61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