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当事人以仲裁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为由申请撤消仲裁裁决,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撤消仲裁裁决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与其他部分不可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撤消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