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逐项解析】根据《公司法》第21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甲公司持股达到丙公司总股本的66.67%,是丙公司的控股股东。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其子公司――丁公司进货,构成关联交易。此类关联交易造成丙公司亏损,严重损害了丙公司的利益,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正确,选项B错误。丁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其虽然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将货物卖给丙公司,但该交易本身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丁公司无须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选项A和选项D错误。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