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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72#
[08司考真题卷三第14题]: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 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 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 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本题有 13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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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pengcaiyan 发表于 2013-10-31 15:30
同道中人,没注意公证,该注意的还是得注意着点。
点评 2010年08月22日 20:58:57
浪头上的鱼 2010年07月12日 14:08:57
做题是与文字的较量,我错了,错在没看清楚公证二字
12 # shenjian520 发表于 2013-5-28 21:24
公证遗嘱的烧毁,并未改变原来公证遗嘱的内容。
11 # yyqing303 发表于 2011-9-3 19:35
公正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经过公正机关办理公证后方有效
10 # 柳跖 发表于 2011-5-22 18:26
死扣法律,那么A是正确的,但现实中如果有法官如此断案,那可真就无话可说了:他连古人的法律意识都不如啊.
9 # 胡子大叔1984 发表于 2011-4-21 21:54
本题考查的考点内容是:遗嘱的撤销。

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遗嘱的变更、撤销方式包括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采用此种方式变更、撤销遗嘱须以法定方式进行。《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变更、撤销的推定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第二,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或涂销遗嘱。但是,因遗嘱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破毁或涂销遗嘱时,不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有疑问的是,对于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故意销毁其正本(即遗嘱人自己保存的那一份),而原本尚保存于公证处的,能否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本的存在仅具有证明已经按照原本的内容做成了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应当以正本(而不是原本)作为遗嘱,因此遗嘱人故意销毁公证遗嘱的正本的,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正本虽与原本具有同一效力,但正本仅为原本的誊本,应当以原本作为遗嘱,因此遗嘱人故意销毁正本的行为不能视为撤销遗嘱。本题公布的答案为A,这表明出题人的观点是,遗嘱人故意销毁公证遗嘱的正本的,不能视为撤销遗嘱。故A正确、B错。《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四种: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第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题中,乙因盗窃而被判刑,并未丧失继承权,可以依照遗嘱继承,参与遗产的分配。故C、D错。作为考生,主要掌握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它类型的遗嘱效力。乙因盗窃而被判刑并不影响其继承的权利,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并没有依法撤销公证遗嘱。故乙有权依据公证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8 # pangxie_126 发表于 2010-9-2 17:35
魔鬼出在细节中
7 # sammikelly5566 发表于 2010-8-28 03:51
要撕公证的那份才管用
6 # 点评 发表于 2010-8-22 20:58
浪头上的鱼 2010年07月12日 14:08:57
做题是与文字的较量,我错了,错在没看清楚公证二字
5 # 紫陌小猪 发表于 2010-8-18 10:48
本题考查的考点内容是:遗嘱的撤销。

变更或者撤销遗嘱的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但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遗嘱的变更、撤销方式包括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采用此种方式变更、撤销遗嘱须以法定方式进行。《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遗嘱变更、撤销的推定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第一,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者部分被撤销。第二,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或涂销遗嘱。但是,因遗嘱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行为或不可抗力破毁或涂销遗嘱时,不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有疑问的是,对于公证遗嘱,如果遗嘱人故意销毁其正本(即遗嘱人自己保存的那一份),而原本尚保存于公证处的,能否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对此,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原本的存在仅具有证明已经按照原本的内容做成了公证遗嘱的证据效力,应当以正本(而不是原本)作为遗嘱,因此遗嘱人故意销毁公证遗嘱的正本的,发生撤销遗嘱的效力。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正本虽与原本具有同一效力,但正本仅为原本的誊本,应当以原本作为遗嘱,因此遗嘱人故意销毁正本的行为不能视为撤销遗嘱。本题公布的答案为A,这表明出题人的观点是,遗嘱人故意销毁公证遗嘱的正本的,不能视为撤销遗嘱。故A正确、B错。《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四种: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第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题中,乙因盗窃而被判刑,并未丧失继承权,可以依照遗嘱继承,参与遗产的分配。故C、D错。作为考生,主要掌握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它类型的遗嘱效力。乙因盗窃而被判刑并不影响其继承的权利,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并没有依法撤销公证遗嘱。故乙有权依据公证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推翻方式只有三种:(1)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4 # 浪头上的鱼 发表于 2010-7-12 14:08
做题是与文字的较量,我错了,错在没看清楚公证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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