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该股东会提议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 该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故决议无效
- 该股东会无乙公司参加,故决议无效
- 该股东会程序合法,且乙公司是自动弃权,故决议有效
A项根据《公司法》40条规定,虽然不符合1/3以上的董事的要求,秦某以丙公司董事的名...
程序违法仅指: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公司法》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但本题中秦某无权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丙公司董事的名义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他没有提议的权利,他是监事,监事不能兼任董事,一个名义错,整个程序也随之错,详见95题)。
《公司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所以秦某与代表甲公司的另一董事决定由秦某主持会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秦不是董事)。所以该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程序是违法的,因此决议无效。
内容违法违规--无效
程序违法违规合违章以及内容违章的-----可撤销---------在撤销前还是有效的 .
程序违法仅指: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
甲公司的名义等于股东且超过10%,丙公司董事名义,题中交待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达到了三分之一的要求,故提议合法A不选。
B项,第四十一条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集的首选项是董事会,而泰某单个人不能代表公司的董事会,所以召集程序违法,但不是无效,而是可撤销。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B项不选。
C项第四十三条【股东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公司的股分已经达到了三分之二以上,只是召集程序违法。可撤销的决议。撤销之前决议为有效的。
C项不选。
D项不选参照B项召集和主持均不合法。不能说程序是合法的
本题无答案。
提议不违法,一共就三个董事 三分之一的董事就是一个 一个人就可以提议
十分之一以上股东 这个也符合
召集股东大会一定要董事会召集,而不是某个董事召集。没有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
另外,补充一下,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