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在6个月内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