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乙的请求依据有错误,其依据应该是工程款应优先受偿,且应该作为破产债权优先受...
C——“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组可以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由此对于C项的要求是可以支持而不是应当支持。
D: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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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B选项:
1.合同法/破产法上的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基于法定而不是基于约定,所以不应该表述为:"根据保证条款。"
2.法定的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是在破产财产范围内的优先受偿,而不是营业收入.
综上1-2,题之所讲的优先受偿不是法定的优先受偿问题.
3.优先受偿的权利还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设定,比如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本题题支说是保证条款,其实不是人的保证,因为保证人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4.当然更不是物的担保,因为物的担保分为抵押和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本题"以A的酒店经营收入优先清偿"不是有形物,所以不是抵押,也不是动产质押,唯一有些像的是:权利质押中的应受账款,根据物权法规定,权利质押要求转移权利凭证,没有凭证的必须登记,届时质押权方能成立,所以本案中"保证"内容即使构成"权利质押"合同虽然有效,但是由于欠缺物权行为要件而未设立.故也不能构成物的担保.
综上3-4所讲也不是成立意思自治设立的优先受偿权问题.
综上1-4,B错.
优先受偿权要么是担保物权(法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条件(如合同法286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导致的;要么在担保物权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条件之外,由债务人和债权人约定优先受偿,该约定还需要该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同意,才行,否则侵犯其他债权人受偿顺序;B项没有“其他债权人同意”
B项中乙的请求依据有错误,其依据应该是工程款应优先受偿,但应该作为破产债权优先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