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国际三法 » 分科真题 » #13259 题目内容及评论
13259#
[2002年真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 外交途径送达
  • 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 邮寄直接送达
  • 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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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4-29 00:42
外国法院邮寄文书给当事人都不行,这规定真搞笑!你中国法院或当事人不承认送达的效力就ok啦,你管人家外国法院怎么送达、怎么判!最多就是判了之后以程序不合法不承认、不执行就ok啦……
3 # dj349663040 发表于 2013-7-26 09:09
外国向我国邮寄送达不可以
2 # moonzhu1234 发表于 2013-6-18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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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8-12 17:12
选非

司法协助可分为:一般司法协助,即代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裁判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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