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律师作为中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上述公约请求甲国法院调取所需的证据
- 调取证据的请求,应以请求书的方式提出
- 请求书应通过我国外交部转交甲国的中央机关
- 中国驻甲国的领事代表在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向华侨取证
代为取证:a需以请求书方式b请求书在我国须经司法部转递c建立于条约基础上
使领馆取证: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
引渡是外交部
取证:我国法院————我国司法部————外国主管的中央机关————外国法院
代为取证:a需以请求书方式b请求书在我国须经司法部转递c建立于条约基础上
使领馆取证: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
除了引渡有外交部,其余司法协助都是司法部负责。
代为取证:a需以请求书方式b请求书在我国须经司法部转递c建立于条约基础上
使领馆取证: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
C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为负责接收来自另一缔约国司法机关的请求书,并将其转交给执行请求的主管机关的中央机关
扩展: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11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公证+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条约方式)。
第12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