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2)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3)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
(4)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本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
(5)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财政资助包括:
(一〉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
(二)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
(三)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
(四)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
因此,补贴可以是政府提供,【也可以是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既【可以是直接提供,也可以是潜在地提供】。提供的补贴,既可以是以货币的形式,也可以是担保的形式。
补贴必须具备专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