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若为民事案件中的第三人,该报告制度不适用
- 若在我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在我国从事商业活动,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的受理无需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 对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作为原告的民事案件,其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 若被告是临时来华的联合国官员,则对其作为被告的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受理不适用上述报告制度
做原告不适用----C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D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B——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 ①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②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③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④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做原告不适用----C
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外国国家;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三、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四、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五、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六、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D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B——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b、有例外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情况包括: ①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②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案件的诉讼;③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④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
被告和第三人都适用
做原告不适用
不限反诉??
做原告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