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章 国际法主体 » 国际法 » #1350 题目内容及评论
1350#
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9人在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清政府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的本息,对于此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否继承?
  • 不予继承,因为是恶意债务,恶债不予继承
  • 不予继承,因为是清政府的债务,而不是新中国政府的债务
  • 应当继承,因为清政府是前政府,则也是新中国政府的债务
  • 不予继承,因为对前政府的债务一律不予继承
  
本题有 25 条评论
参考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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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ljq301 发表于 2019-1-21 08:55
24 # haoranwy 发表于 2016-8-7 13:42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

没有辛亥革命就没有新中国 所以是恶债吗
23 # kindsir 发表于 2014-8-27 10:32
湖广铁路债券,哪看出是恶债了 有些人习惯性思维,脑子简单得要命
22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2 11:10
但在现代国际实践中贯彻“恶债不予继承”原则。
21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15 21:34
清政府那时的基本上都是恶债,因为清政府本身是傀儡政权
20 # zxc2dai 发表于 2013-5-10 19:55
借债对象是其他国际法主体,不能是个人
19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22 07:31
割地条约相当于物权已经转移。

借款条约相当于债权,可以赖的。

国家债务是指一国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根据罗马法上的“债务同财产一并转移”的原则,继承国既然继承了被继承国的财产,就应继承其债务。但在现代国际实践中贯彻“恶债不予继承”原则。

所谓“恶债”是指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形成的债务,题中的债务即为恶债,对于此类债务,原则上不予继承。

本题是对国家继承的考查,有别于国内法中的私人继承。国际法上的继承的主体、所包含的内容都有其自身特点。此外,还需要把握其独特的原则。

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的变更的事实,导致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相关国家之间的转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条约的继承、国家财产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和国家债务的继承。
18 # leff 发表于 2012-7-28 20:28
因为这次借债是1911年,清朝政府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和镇压中国人民的辛亥革命

没有辛亥革命就没有新中国 所以是恶债吗
17 # 孤星 发表于 2012-7-21 01:18
照理说,清政府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均属“恶债”包括《中俄爱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等等。
16 # 伊水佳人 发表于 2012-7-6 17:35
简直放屁,这是恶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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