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叫做录制者权,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依法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复制...
表演权、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解析:
表演权是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但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它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表演者享有的是表演者权,它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而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根据自己对作品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声音、动作、语言、技巧等不同方式来演绎作品,使作品以不同的形式进行传播。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文字、戏剧、音乐、舞蹈等作品往往是通过演员的表演活动得以广泛流传。正是考虑到表演者对作品的传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著作权法》赋予了表演者以特定的权利。 因此,使用他人的表演作品时,一方面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另一方面也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权利归属不同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例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他拥有著作权;河南省豫剧二团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其拥有邻接权。
权利主体不同
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编剧),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具有唯一性;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演员或演出单位,其不具有唯一性。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即该剧的原创作者是唯一的,如果对作品演出、改编、翻译的话,要经过作者许可;如果该剧交与其他剧团演出,则又会产生新的表演者权利人,即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却并不相同。当然,有时这两种权利也会产生重合。如原创型歌手,歌曲由其演唱,另一方面他又是词、曲作者,那么这名歌手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
权利客体不同
表演权的客体是作者的作品本身,表演者权的客体是现场的表演。 表演权是固定的文字,它具有阅读性及表演性;表演者权是生动的活演出,它具有鲜活性及欣赏性。
权利内容不同
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包括对作品的现场表演及机械表演两种权利(财产权);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表演权包括以下内容:(1)表演自己的作品;(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3)公开传播作品的现场表演;(4)授权他人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表演者拥有以下权利:(1)表明身份权、(2)保护表演形象权、(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4)许可录音录像权、(5)许可复制、发行权、(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新著作权法在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期中并没有区分作品是否已经发表,而是不管发表与否,统一对待。
播放者权包括播放权,但主体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表演权、著作权人与表演者解析:
表演权是属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两种。前者是指演出者运用演技,向现场观众表现作品的行为,如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歌等;后者是指运用唱片、光盘等物质载体形式,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表演的行为,如卡拉OK厅和舞厅播放音乐等。但无论是现场表演还是机械表演,它们都属于公开表演作品的行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表演者享有的是表演者权,它是表演者因表演作品而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根据自己对作品的认识和理解,通过声音、动作、语言、技巧等不同方式来演绎作品,使作品以不同的形式进行传播。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的文字、戏剧、音乐、舞蹈等作品往往是通过演员的表演活动得以广泛流传。正是考虑到表演者对作品的传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著作权法》赋予了表演者以特定的权利。 因此,使用他人的表演作品时,一方面要获得表演者的许可,向其支付报酬,另一方面也要获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表演者权指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表演是一项创作性的活动,表演者借助声音、表情、动作来表现作品,使观众以声情并茂、生动形象的方式更加充分的感知和理解作品。不同的表演者的水平和风格迥异,从而带来极具个性的享受。为了保护表演者表演不被歪曲,法律赋予了表演者人身权利;另一方面,对表演活动进行商业性利用,可以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法律又赋予其财产权利。
权利归属不同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 例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他拥有著作权;河南省豫剧二团是表演者(表演者可以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其拥有邻接权。
权利主体不同
表演权的权利主体是著作权人(编剧),表演者权的权利主体是演员或者演出单位。 表演权的主体是作者,具有唯一性;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演员或演出单位,其不具有唯一性。如豫剧《程婴救孤》的作者为编剧陈涌泉,即该剧的原创作者是唯一的,如果对作品演出、改编、翻译的话,要经过作者许可;如果该剧交与其他剧团演出,则又会产生新的表演者权利人,即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却并不相同。当然,有时这两种权利也会产生重合。如原创型歌手,歌曲由其演唱,另一方面他又是词、曲作者,那么这名歌手既享有表演权又享有表演者权。
权利客体不同
表演权的客体是作者的作品本身,表演者权的客体是现场的表演。 表演权是固定的文字,它具有阅读性及表演性;表演者权是生动的活演出,它具有鲜活性及欣赏性。
权利内容不同
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种,包括对作品的现场表演及机械表演两种权利(财产权);表演者权是著作权邻接权的一种,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 表演权包括以下内容:(1)表演自己的作品;(2)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3)公开传播作品的现场表演;(4)授权他人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 表演者拥有以下权利:(1)表明身份权、(2)保护表演形象权、(3)许可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权、(4)许可录音录像权、(5)许可复制、发行权、(6)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
我国新著作权法在第36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期中并没有区分作品是否已经发表,而是不管发表与否,统一对待。
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叫做【录制者权】,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依法享有的禁止或许可他人复制其所制作的录音或者录像制品并有权获得报酬的权利的统称,具体包括(复制许可权,复制发行权,许可出租权,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
播放者权包括播放权,但主体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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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
一、出版者权
1.权利
(1)版式设计专有权:期限为10年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知识产权法第36条)
(2)专有出版权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著作权法第31条)
(3)修改、删节权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著作权法第34条)
(4)转载权
2.义务和责任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依照约定出版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3)通知义务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著作权法第32条第3款)
二、表演者的权利、义务
1.权利
(1)人身权
①表明表演者身份;
②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上述两种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财产权
①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注意:此处的现场直播针对表演者的表演,而不是其他活动。
②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③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④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被许可人使用作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上述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例如:张三创作了一本小说,李四将小说改编成了剧本,有表演者想表演剧本内容。则表演者不仅要征得李四的同意,还应征得张三的同意。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2.义务
①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②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四、播放者权利和义务
1.权利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①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②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上述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①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